关于佛山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事项的通告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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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2013年第1

 

关于佛山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佛山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统称工会经费。

二、从201371日起(费款所属期),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2013630日前发生的应缴未缴的工会经费仍由原地方总工会征收。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部门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三、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四、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按月申报缴费,从201381日起,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五、逾期未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发出催报催缴通知书,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所在地总工会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佛 山 市 总 工 会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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